首页 · 企业黄页 · 企业管理 · 企业商情 · 企业助手 · 企业人才 · 企业论坛 · 企业会员免费注册  会员名:  密码:   
  百年企业在线 > 职场维权> 劳动仲裁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维权的“快车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维权的“快车道”
时间: 2008-5-11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 湛蓝)
 

  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仲裁效力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长期以来,劳动者维权必须经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周期长、程序繁琐,不少人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最终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仲裁法》)对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仲裁效力等方面,为劳动者维权开辟了“快车道”。

  ◆劳动仲裁范畴扩大

  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较,《劳动仲裁法》将近年来出现的新的劳动关

  系纳入了劳动争议的范畴。该法第二条规定,下列6类劳动争议都可申请仲裁: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延至一年

  按《劳动法》的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劳动者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造成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免费

  《劳动仲裁法》施行前,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大多按固定标准收取300元至500元,有争议金额的则实行累加收费。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仲裁费的,按撤回申请处理。《劳动仲裁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有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者再也不会望“天价仲裁费”而止步了。

  ◆举证倒置情形增加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许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对自己不利的相关证据,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则因为不掌握涉及劳动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据,而处于不利的情形之中。《劳动仲裁法》第六条对这一行为坚决说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管辖权履行地优先

 [1] [2] 
 
  相关文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维权的“快车道”]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提出申请需注意时效 (2008-5-7 9:56:26)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 劳动者申请免费仲裁 (2008-5-5 11:31:40)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今起实施 劳动仲裁不再收费 (2008-5-2 0:40:01)
 · 仲裁代理授权委托书 (2008-4-22 10:23:03)
  24小时点击排行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维权的“快车道”
 连锁加盟招商,成功的路径其实并不远!
 “不可能的任务”-一次成功的超市入场谈判
 大学生幸福的苦恼就业还是读书挺难选择
 从奥康、红蜻蜓终端变革看鞋业销售渠道“蝶
 十大关键词解读中国地产企业危机公关
 一个面包引发的血战
 尚福林融资融券没有时间表 红筹回归正在研
 成功销售,从沟通技巧开始
 解析求职中的五大矛盾
 
 
 
 
  企业管理
·李海波道商创业的七重境界
·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
·个税起征点3000元方案呼之欲
·对企业形象的推广并不是那么
·七成女高管靠政治潜力赢得高
 
  企业文化
·办公室生存智慧之人际关系学
·中高级人才跳槽风险大 需注
·办公室高情商致胜密码
·办公室故事过度热情带给我职
·求职的心理策略
 
  企业助手
·各地促销售 商场提前吹响打
·感性诉求广告引发的思考
·客户是如何评价服务质量的?
·中外广告创意PK创意中的精神
·核心力营销三段论
 
企业论坛
客服热线:0898-65355378 0898-65331791 0898-65335731 传真:0898-65331723
网络实名/通用网址:百年企业在线 百年在线 百年企业
版权所有 海南百年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琼ICP备05001749号

Copyright©2006 100YEARS.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